侵占罪原则上应由
犯罪所在地基层人
民法院
管辖,但若被告人身居之地的法院审理此案更具便利性时,可依有关法条将其交由该地法院审判。如遇数个级别相同的人民法院对某一特定案件皆具有审判权的情况,则应由最早接手该案的法院进行审判。
然而,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某些特别类型的
刑事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那么基层法院就无权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了。
另外,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对于涉及到多个被告的民事案件,则应由最先接手该案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到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