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设置赌博机并组织相关赌博活动,且满足下述任一条件者,则应依据开设赌场罪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相应
罚金:
1.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10台;
2.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2台,且容留
未成年人参与赌博;
3.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2台;
4.
违法所得累积金额超过5000元;
5.赌资总额累积超过5万元;
6.参赌人数累积超过20人;
7.因设置赌博机而受到
行政处罚后,在两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5台;
8.因赌博及开设赌场
犯罪行为而受到
刑事处罚后,在五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5台;
9.其他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若设置赌博机并组织相关赌博活动,且满足下述任一条件者,则应视为“
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数量或金额超过上文所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的6倍以上;
2.因设置赌博机而受到行政处罚后,在两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30台;
3.因赌博及开设赌场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后,在五年内再次设置赌博机数量超过30台;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对于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其数量应根据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来确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时,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以及参赌人数等均需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