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无期
徒刑的
减刑问题时,执行机构须先行提出相关的建议,之后人
民法院应据此组建合议庭进行公正审理。在此过程中,若发现确有悔罪或
立功等真实事实存在,则裁定对其进行相应程度的减刑。
至于其具体减刑的标准,一方面要求服刑人员务必认真遵守各项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另一方面,如果服刑人员能够取得立功的成绩,也可获得减刑的机会;而对于那些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人员,更是应当给予充分的减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