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将现行的“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
认缴登记制度”。这意味着,除了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决议另作规定的情况外,已废弃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后的两年时间内全额缴纳
出资,以及
投资公司需要在五年之内完成全额资金缴纳这样的严格要求;取而代之的是允许公司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他们愿意缴付的
认缴出资额、出资的方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个性化选择的出资期限等等这些内容,然后将这些信息完整地记录在
公司章程之中。接下来,我们还将适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但是,如果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特殊指令对此类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仍然会按照其规定执行。
此外,我们已经废除了对于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设定为3万元、10万元以及500万元的硬性规定;
同时,我们也不再对
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
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