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
犯罪者在行为发生之后主动向
司法机关坦白并详尽陈述其罪行的,都可被视为
自首行为。对于此类自首者,法律会给予减轻或
从轻处罚,如果
犯罪情节轻微,甚至可以予以免除
处罚。
2.对于那些犯罪分子能够揭露他人
犯罪行为,并且经过调查证实其所言属实,或者能够提供重要的线索,使得其他案件得以成功侦破的,他们将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而如果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可以得到减轻或免除处罚。当犯罪者在犯罪后自首且同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法律应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3.对于那些既聋又哑或者双目失明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可以给予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