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儿媳并无法定
赡养公婆之责任与义务。尽管根据现行
法规,
赡养人的配偶应积极协助其履行赡养职责,然而该项协助使命并非
赡养义务的实质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在夫妻关系保持不变时才适用。然而,我们的国家法律制度却大力倡导丧偶儿媳对公、婆,以及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承担起主要的赡养责任,将其视为
第一顺位继承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