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后车在行驶过程中碰撞前方同向车辆而引发
追尾交通事故,则后车需负此次事故的全责。
2.若在夜间行车时,前方车辆未按照规定开启尾灯,从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前方车辆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则需要承担事故的
主要责任。
3.如果前方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靠后,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开启危险
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立警示标志,进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前方车辆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若前方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靠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立了警示标志,但仍不幸引发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后方车辆将承担事故的全责。
5.若前方车辆因超长而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从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前方车辆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方车辆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6.若前方车辆在倒车或者溜车过程中与后方车辆发生碰撞,从而引发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方车辆将承担事故的全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