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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强迫卖淫具有行为犯的属性。而犯罪结果特指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从而对其所侵犯的法益——即犯罪客体——带来的物质性、能够进行量化衡量和确定的有形损害。
然而,强迫卖淫并不符合结果犯的特性。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强迫卖淫罪必须以导致他人实际卖淫作为构成犯罪或者实现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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