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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补充的证据是否有效

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期间,复议机构为了深入调查并明确案件事实真相,有权利获取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这些由复议机构收集或补充的证据,可被运用来做出变更原先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然而却无法作为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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