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
行政处罚事宜,那么在该事故当中,如包含
交通肇事或
危险驾驶等
违法行为,其
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法律条款,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包括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对公共及
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然而,若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
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