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校园设施遭受破坏时,受害者有权提出
赔偿请求。为了维护其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有序运行,各所学校通常会采用一系列严格的管控措施。但在实践操作中,部分学校可能会对学生的私人物品进行无理搜查,甚至将学生的手机、掌上游戏机等暂时予以扣留;另有一些学校甚至出现了教师以罚款形式惩罚学生的现象。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些行为无疑都侵犯了学生的合法
财产权益。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