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
中国法律所践行的普遍原则,对于七十周岁及以上年龄段的人士,他们具备在
遗嘱中聘任他人代为记录口述意愿的资格,但此项权利并非强制性规范,完全基于特定人群自己的自主意志做出决定。在我们国家的法制体系内,有明文规定,任何具备独立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有权订
立遗嘱来明确其个人所有的资产的去向,既可选派他的
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一位或多位来
继承这些遗产,又可以选择将这份财富赠送给国家、社会或法律认可的
继承人之外的组织和个体。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经过公证程序的遗嘱都需经过公证机构进行确认与盖章方能成立。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