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
收养手续完成之后被他人
领养的遗弃儿童,其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将会消除,因此不需要承担对亲生父母的
赡养责任。自
收养关系正式建立的那一刻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就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制约;而养女与养父亲系亲近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应按照本法律中的关于子女与父母的
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来执行。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会因为收养关系的正式确立而被彻底消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