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处理的
当事人需要携带有效的
身份证件原件、
机动车驾驶员证书原件及行车执照原件前往所在地的交通警察支队
违章处理窗口,进行相关事宜的处理。
2.当事人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需处理的违章事项,既可选择全部处理,亦可有选择性地处理部分违章。
同时,针对有争议的违章情况,可提出异议并申请
行政复议进行解决。
3.如对于处理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处理完毕机动车
驾驶证扣分环节后,将会收到一份违章处理通知书和罚款单据。凭此单据,当事人可至指定的缴款银行(包括但不限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进行违章罚款的支付。
此外,当事人还可通过网上银行完成罚款的缴纳。
4.请妥善保管罚款缴纳后的回执单,若
违章行为仍未消除,当事人需持回执单前往交通警察部门进行手动清除违章操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
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
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