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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二审胜诉,56万余元赔偿款全额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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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126人看过
导读:受害人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起诉索赔。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6万余元,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上诉。戴丽萍律师参与二审,成功驳回上诉,近亲属获全额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二审胜诉,56万余元赔偿款全额获赔

受害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与李X驾驶的新能源车辆碰撞,经医治无效死亡。其近亲属张X等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与无助之中,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戴丽萍律师,自2018年执业以来,在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法律工作。她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持有中国执业律师资格,执业期间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擅长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领域。

一审判决与上诉

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X所驾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造成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80余万元,张X等人诉至法院,要求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万元,李X赔偿交强险外损失的70%计56万余元,并由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内赔偿36万余元,合计赔付56万余元。然而,XX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李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抗辩与胜诉

张X等人委托戴丽萍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戴丽萍律师迅速锁定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免责抗辩这一核心争议焦点。针对保险公司上诉理由,她从多方面进行抗辩。指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其提交的证据非新证据不应被采纳;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事故发生原因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张X等人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诉讼技巧,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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