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医患纠纷时,普遍存在着交通事故和
医疗事故双重
赔偿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无论
肇事方是否涉及医学领域,他们都应依据自身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分别向
受害人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责任并未出现交叉或重叠现象,因此,每一方都必须独立地对受害人进行
民事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
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
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