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如有以下任何一种
交通违法行为,将一次性被记分为12分:
(一)在饮用酒精饮料后
驾驶机动车;
(二)发生致人轻微受伤或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但尚未构成
犯罪行为者;
(三)使用
伪造或
变造等方式制作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校车标牌,或使用其他未经授权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搭载乘客超出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类型的载客汽车搭载乘客超出核定载客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情况;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及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上行驶的速度超过规定的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形式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上满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驶;
(六)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上
逆向行驶、倒退或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还有第七款规定,代为实际机动车驾驶员接受交通违反行为的惩罚与扣分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也将受到严肃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
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
逃逸,尚不构成
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
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
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