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
离婚期间无法探视孩子之情形,
当事人可以首先尝试通过真诚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经过多次努力依旧不能达成共识,那么不妨考虑向具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
起诉讼。因为在法律层面上,离婚期间禁止探视孩子的行为已经被视为一种
侵权行为,法院将会依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同时也会要求父母双方共同履行协助执行的责任。
离婚之后,未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的义务。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时间,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法院依照相关
法规进行判决。
然而,如果父或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其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法院有权依法中止该探望行为;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正常的探望活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