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处理
遗嘱内容不清晰明了这一问题之时,首要任务便是了解清楚这样的模糊性可能会引发遗嘱失效的严重后果。遗嘱作为一项个人意愿和权利的体现,不仅要求其表达形式要清晰明确,同时更要遵循
当事人真实且唯一的想法。
然而,当遗嘱中出现含混不清、充满歧义的表述之处,将直接导致
遗产分配在遗嘱人离世后产生难以确定的状况,从而使得遗嘱丧失其应有的
法律效力。遗嘱具有以下基本特点:它为遗嘱人单独行使的
法律行为,必须由遗嘱人亲自行使;设定遗嘱的过程中不可委托他人
代理;遗嘱内容须为遗嘱人真实体现的内心意愿;以及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去世之后方能正式生效。若需证明遗嘱合法有效,可向被
继承人辞世时的居住地,亦或是主要遗产的所在地申请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并配合提供与此相关的充足
证据以支撑自己的观点。倘若对
自书遗嘱有效性存疑,可提供遗嘱并非出自被继承人亲手之作、被继承人在订
立遗嘱之时不适宜拥有完整
民事行为能力,甚至于被继承人受到他人威胁或蒙蔽等相关证据材料。对于
见证人存在缺陷、另有其他效力更为高昂的遗嘱等方面持有异议者,同样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明资料,质疑代书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