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无需再重复说明,因为未分配利润乃是在税款已然全额支付之后累积而成,故此不存在再度交付税款之必要。未分配利润亦即企业尚未实际分配之利润,它属于公司未来年度仍将持续予以分配的范畴。在此之前,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所有者权益的构成要素。从财务角度出发,未分配利润主要由期初之未分配利润与本期所实现的净利润共同构成,前者加上后者,再减去已被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及已宣告分派的股利,即可得出此剩余金额。需注意的是,由于税务机关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部分未分配利润已经超出其
原始股权所包含的价值范围,故为此产生了所谓的
股权溢价问题。而有关转让此部分股权所需交纳的所得税也就是因此原因而出现的。
至于涉及到对已申报数据作出修改等方面,按照现行政策,现今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极为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