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驾驶员使用他人
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保险标志等手续,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法对其进行收缴,并扣押该辆机动车,同时还将处以两千元至五千元之间的罚款。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下面这些行为均属于
违法的范畴,所有单位或个人都不能违反:
第一类是拼凑多个部分而成的机动车,或是未经许可擅自调整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是特性;
第二类则是更改已经注册过的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第三类是
伪造、变更或者使用伪造、变更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最后一类就是直接采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这些办事所需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