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所有
涉嫌犯罪者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司法惩戒。
然而,对于那些身患所谓“绝症”的罪犯,如,既聋且哑或双目失明的人士,他们实施了
犯罪行为后,法院在进行审判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度的减缓或豁免。因此,除这部分特殊人群外,其余各类型的残疾人所犯下的罪行与普通社会大众并无区别,不能作为法定辩护理由请求减缓、减轻或豁免相应的
法律制裁。对于身体残疾程度较高的
犯罪嫌疑人,他们需与正常人担负起同等的
刑事责任;而对于那些智力存在缺陷的
犯罪群体来说,则需依据个人的具体智力状况来决定应当承受刑事责任的程度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