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种
类别,即人们所知晓或应当知晓的直接反应,基于对客观事物的直接观察获取。另有一类情况则更加复杂,尽管这些客观事实已经存在于现世之中,然而由于无法直接通过我们的感觉器官传递至大脑进行感知,因此唯有经过法律领域的严谨推理分析,抑或是相关官方机构的权威裁决验证,方能逐渐建立其认知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
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