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伤指在导致人体肢体残疾、面部损毁、听力丧失、视力失明以及其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等严重程度上,具有重大危害性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与
重伤二级两个等级。
2、
轻伤是对人体肢体或外貌产生轻度损害,听觉或视觉及其他器官功能受到部分阻碍,或是对人身健康有中等水平的伤害,包括
轻伤一级与
轻伤二级两个级别。
3、轻微伤则是由众多
致伤原因引起的原始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轻微结构损害或轻度功能障碍。当以此类原发性损伤及其相应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时,鉴定过程中应对损伤当时的伤情给予充分关注,同时也需考虑损伤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综合性的鉴定评估。若以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鉴定过程中应强调损伤带来的后果,但亦不能忽视损伤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且细致的鉴定评估。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