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微信转账金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者;在网站上投放广告,涉及的资金达到人民币五万元及以上者;
违法所得的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一万元者;为三个或者更多的对象提供违反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自第一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危害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起算二年之内再次做出同样行为者;所帮助的对象实施的
犯罪活动已经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者;明知是为了从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购买、出售、租赁
信用卡以及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种以上者;明知是为了从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购买、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种以上者;
另外还包括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相关情况。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