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论点,缺乏充分之依据支持。实际上,在涉及家庭财产的处置事宜时,涉及到夫妻两人在
结婚前各自所取得的
个人财产权益,应依旧归属于各个个人所有;而当这对夫妻步入婚姻殿堂之后,他们在婚姻
有效期间所积累的财富,也就是所谓的
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归属并由夫妻共享所有。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夫妇二人应当享有同等的所有权以及处分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