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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书和谅解书的区别

刑事和解协议书及其相对之谅解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刑事和解协议书乃发生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他亲属等方面就民事赔偿数额问题进行深入商讨并最终取得共识的书面协定。此种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在一旦签署且完成支付后,通常情况下不可撤回或者变更;
然而,谅解书则属于在刑事诉讼程序以外,由被害者或其他亲属针对司法部门写作的一份书面声明,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完全有可能随时撤销或者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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