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轻微的
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时,
当事人有义务立刻采取措施,如停靠车辆、打开危险
报警闪光灯、夜间应该增加开启示廓灯以及后位灯等操作;
同时,双方都应彼此记录对方的车辆号牌及联系方式这样对后续的处理登记工作能提供必要的便利。并且,在当机立断地将损害车辆移至交通顺畅区域之后,要第一时间通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并进行
报案,而不是寻求警方协助。对于这种情况,在事故双方达成共识后,可以自主协商处理办法,并以签署协议书作为见证,在协议签订完毕后便可尽快撤离现场。
如果在轻微交通事故中出现了事故责任完全归于其中一方的状况,而
无责方的损失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那么按照规定,承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需依照强制保险所规定的赔付原则进行理赔事宜。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