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确权时出现
土地权属减少的情况,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在权属人发现土地权属减少之后,应立即提出相关主张,同时有权向相关工作人员请求对土地进行重新测量和评估;
其次,若上述问题未能得到合理解决,权利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交相应处理请求,要求按照程序重新丈量土地,以确保土地权属面积的准确性。
第三,若经过重新测量后发现确实存在土地权属减少的事实,权利人有资格申请采取后期补偿策略,以弥补损失。若集体组织无法进行有效调整,可维持现状不予进行调整。
最后,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无法圆满解决问题,权利人享有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