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吸收合并,乃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遭受其他企业的兼并之后,原有的法律地位得以维持不变,然而,其目标企业却从此不再以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的身份存在于市场之中。广义上的企业重组,不仅仅涉及到企业的所有权的转移,更包括了企业内部资产、
债务、员工以及业务等多个方面的重新整合与调配。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企业重组实质上是对有限资源进行最佳分配与运用的过程。对于各大企业而言,如何对自身所拥有的各种要素资源加以调整和重组,从而有效提升企业运作的效率,这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而且还有助于社会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得到优化配置,从而实现整个经济体系运行效率的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
认缴新增资本的
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