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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立案后警方一直没动静怎么办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当警方接到报案之后,若由于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或执行不当而导致该案件长时间无法得到有效审理,那么作为当事人的你,有权直接向其所属上级部门即省级公安厅反映有关问题,或者向地方政府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的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此时此刻的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履行职责,采取适当的行动去促使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展开立案或者撤销调查的相关程序。更为关键的是,如果公安机关在接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之后,十五天内既没有批准立案,也没有参照相关方法撤销案件,那么人民检察院将有责任和义务出具一份《纠正违法通知书》来明确指出这一点并督促解决。如果公安机关对此仍旧无动于衷,公民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协作,由其与同级别公安机关进行面对面的有效沟通和协调。
此外,倘若公安机关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仍然无法结束侦查工作,那么人民检察院将会向他们发送一封《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就司法调查的具体进展情况向人民检察院作出详细的回复和汇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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