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各项
法规规章制度,当
债权人在
主张权利以
催收债务期间,通常情况下不会触犯
寻衅滋事这一
罪名;
然而,如果其行为经过依法处理与纠正,或在受到了有关机构的批评和约束之后,仍然持续进行相同行为并严重
扰乱社会治安的话,这样就会构成
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项明确规定,若
行为人仅仅是为了寻求刺激、宣泄情绪、展示自己的强大力量且胡作非为,或者是无理取闹、肆意挑起争端而实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各种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应当被定性为“寻衅滋事”。反之,如果行为人因为平时生活中发生的意外冲突或争执,利用这些借口作为产生争执的理由,从而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那么也应视为“寻衅滋事”,除非这些矛盾是由于受害者主动引发或者是受害者本人对矛盾的激化以及加剧负责且责任重大。
最后,对于行为人因婚姻、恋爱、家庭、邻里间以及债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实施殴打、
侮辱、
威胁他人,甚至损毁、占有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来说,并不认为是“寻衅滋事”;但是,如果在有关部门已经给予
警告、勒令停止或者实施
处罚以后,行为人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并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话,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犯有“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