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在网络上共享淫秽物品这一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个体之间的自由表达,然而实质上却会直接扰乱公共网络以及通信领域的正常运行秩序,进而对积极促进互联网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行为对于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影响尤为恶劣。
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将盈利作为主要目的,通过互联网上架设和使用移动通讯终端来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以及文字等内容超过两百项的用户,就足以构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达到或超过二十五倍,则可视作情节极为严重,必诉无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