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行政拘留这一惩戒手段,仅缴纳罚款而不实际执行
拘留关押的做法并不符合规范。公安机关对
违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
处理决定之后,
当事人有义务于此决定所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去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若
逾期仍然未予履行,则负有做出该处理决定的公安机构有权依法采取
强制执行手段,或者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由其依职权进行强制执行工作。对于拘留,它实质上就是对特定人士的限制自由行为进行扣留和拘禁等具体操作。拘留行为可以区分为三大类,即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
其中,刑事拘留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行政拘留是
治安管理方面的一种
行政处罚种类;而民事拘留则归属于司法行政性的处理范畴,作为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使用。关于刑事拘留的适用,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以及《
逮捕拘留条例》;
至于行政拘留方面,则主要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在民事拘留方面,则是参照《
民事诉讼法》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