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
法规,在行使
土地征收权时,必须以被征用的土地原始用途为基础,向相关
当事人支付合理的补偿款。对于
耕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费项目。以下是针对这些项目的具体规定:
1.对耕地进行征收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需严格遵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这一基准进行核算;
2.耕地征收过程中的安置补助费计算方式则须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为依据。具体而言,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应依照被征收耕地的数量占
征地之前被征收单位人均拥有耕地数量的比例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针对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制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原则上应以当地该被征收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数额为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上限设定,即不得高于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至于其余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省级行政区可参考上述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限定标准自行规定;
同时,关于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也同样由各省级行政区自行制定与设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