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申办
收养登记之时,
收养人需同时满足下列要件:
首先,他必须是未育或是仅生育过一名子女者;
其次,他需要具有良好的经济和心理素质,能够自食其力且稳定地保障被收养之人的生活水平与教育质量;
第三,他本身不应患有任何可能影响被收养之人身心健康的疾病;又者,他的年龄需达到法定成年人的标准即30周岁;
最后,他绝不能有任何恶劣行为或不良记录,特别是在涉及侵害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未婚的男性人士有意收养女性,那么他与被收养之人的年龄差距至少应为40周岁。办理此项手续时,收养人及其所在单位需分别提供如下文件与材料:收养人一方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其中包含收养原因及目的的阐述以及对被收养人善待承诺的展示;
(2)身为侨民的
身份证明,如护照以及境外
居住证明;
(3)有关个人情况的证明材料,例如年龄、婚姻状态、是否有子女、职业、财产状况、身体状况、是否曾受到
刑事处罚等;
(4)意愿书,若被收养之人已经满10周岁则必须提交;
(5)照片两张,收取人与被收养人合影即可,可选择彩色或黑白。另一方面,
送养单位所需提交的文件为:(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复印件;(2)未成年人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与集体户籍证明;(3)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拾获遗弃婴儿或儿童的报告证明,以及来自孤儿生父母或法院宣布他们死亡的证明;(4)遗弃婴儿公告的副本;(5)送养前由儿童医院提供的被送养人健康状况或是病损程度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