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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抵押未办理房屋怎么办

抵押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若相关抵押财产未能完成登记,那么该抵押权便无法有效设立。因此,即使抵押协议的目的未能达到,也不会对契约本身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影响。虽然抵押权并未根据抵押协议成立,但该契约依然对参与双方具有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出现错误,过错的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关于抵押人的责任范围,一旦抵押财产未能完成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成立,抵押权人就有可能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而作为承担抵押担保职责的抵押人反而能够规避这部分风险,这显然对抵押权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基于此种考虑,除非收到合同效力被判定为无效的影响,大部分未能完成抵押物登记的责任都会归咎于抵押人。当主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时,如果由于抵押人违反了抵押协议规定而未能进行登记,那么问题来了:抵押人究竟需要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是既担负担保责任,同时又要承担违约责任吗?这里必须明确的是,抵押人需承担责任的程度,完全取决于他犯错的严重性,但无论如何,都不允许超出抵押协议中规定的抵押物的价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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