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
犯罪预备系指为实施
犯罪而提前策划准备或制造必要的工具及其他相关条件的行为。针对这类预备型罪犯,法律特别允许在
量刑时可参照已经完成犯罪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既遂犯进行适度
减刑、轻判甚至予以免予
刑责的裁定。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授权,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取保候审的标准,即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处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或者可能会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或者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情况,或者在
羁押期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因此,对于涉嫌
绑架罪的预备犯,只要其符合上述任何一种
取保候审的条件,理论上都具备了提出申请的资格。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须视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由司法机构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