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领域,挂靠并非单独构成
挪用资金罪,然而在实施挂靠操作的过程中,却有可能发生挪用资金的行为,从而导致涉嫌触犯挪用资金罪。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什么叫做“挂靠”。具体来讲,“挂靠”是指一家建筑施工公司,同意另一方在特定时期内在其企业名号的基础上,对外
承包工程项目的商业行为。接着,我们来看一看挪用资金罪的相关内容。挪用资金罪是指在职位上利用职权优势,将单位的资金非法转移至个人支配或者出
借给他人使用,
涉案金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涉案金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挂靠和挪用资金之间的关系。尽管从本质上看,挂靠本身并不能被视为挪用资金,但是如果挂靠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擅自挪用
工程款项以满足个人利益需求,那么就有可能触及到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红线。因此,总的来说,建筑企业挂靠与挪用资金罪之间并无直接的等价关系,但是在挂靠过程中所涉及的某些行为,确实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