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简称“《刑法
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者,可对其采取
管制措施并同时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刑罚之
行为人;
2.即将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严苛刑罚之嫌疑人,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造成重大社会隐患;
3.自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及哺乳期特别时期的女性,取保候审不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
4.在
羁押期限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之后,相关案件仍未实质性办结前,需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