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取保候审的执行标准主要包括针对可能判决对其惩罚为
管制、
拘役或是独自适用
附加刑的
量刑状况,以及在判定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考量等等。关于那些涉及到洗钱与诈骗行为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他们能否获得取保候审这一司法援助,则需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如果这些人所涉嫌的洗钱罪行较为轻微,比如可能面临的刑罚相对较轻,或者尽管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是通过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得到批准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若洗钱诈骗的
犯罪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且采取取保候审可能会对社会带来潜在威胁,那么他们很可能并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最后,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