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限内,若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相关工作未曾间断,且未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或
取保候审期限尚未届满,则被取保候审者通常无需再次面临
拘留。然而,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则需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续拘。如决定
解除取保候审,应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者及其相关单位。因此,是否需要采取拘留措施,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推进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