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二条的具体条例,公安机关有权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
拘留的措施;当案件步入执行阶段后并且满足了前述法律条款所设定的法定
拘留条件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行使职权对
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相应的
刑事拘留处置。关于提出拘留申请的具体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需要公安机关开展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到的
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检验,进而确认涉嫌
违法犯罪行为的确立以及
犯罪事实的清晰程度;最后,最终的决策权力将由公安机关相应负责人行使,他们必须依据法律
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正式实施拘留的决定,然后再依法履行这一重大的拘留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