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被采取此种措施的人士通常不会受制于地域性的限制,他们可以自由地从事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事务,当然也包括在各个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正常的活动。然而,当所涉案情包含了退赔或
经济犯罪等因素时,能否实现跨地区进行款项退回则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法庭的裁定而定,原因在于这有可能牵扯到对资金的监管及案件调查等问题。在严格遵循公安机关或法庭的监管规定,并且
保证自身行为不会干扰
司法程序的前提之下,从理论上来讲,是有可能进行款项退回操作的。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