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若保险公司未能在一年内履行理赔款项给付义务,若此情形系由于未
执行法院所作
判决书而导致延期履行的,相关
当事人有权主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在
纠纷产生之后,若各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方式达成和解,则可依照事先签署的
仲裁协议约定之流程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径直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值得关注的是,
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公司预先制定并多次使用的文件,其中若存在保险公司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排他性地排除对方主要权益等内容的条款,则此类条款很可能因其格式化特点而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