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保险人为被保者提供
赔偿或支付保险金额之请求权,其法定
诉讼时效为三年,自
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若因权利人已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而产生了相应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已存在之事实,那么诉讼时效便从此时开始计算。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然而,如果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则人
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如遇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