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销售仿冒或低质量产品时,
消费者可立即向
消费者维权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另外,如果消费者通过书信、传真的方式或者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投诉平台等渠道提出投诉,那么在他们的投诉材料中必须包含以下详细内容:
消费者的真实
身份证名、详细家庭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等准确无误的
个人信息;
被投诉方的
企业法人代表名称、企业注册地址;
投诉的具体事宜说明、事情原因分析以及提供支撑其诉求的可靠
证据和证明材料;
以及投诉的时间和日期等。
对于那些选择使用电话或者亲自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消费者,相关工作人员有责任做好投诉资料的详细记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二条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
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制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