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在决定退出合伙之后仍然有义务负担该合伙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无限的、不可分割的和连带性的。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遭遇损失,若在合伙人离开合伙时未能按照约定妥当分配或者合理地分担
合伙债务,那么此名退伙人对于原有的
合伙企业债务必须负起全面的清偿责任;
另一方面,即使退伙人已经根据当时的意愿分摊了相应的合伙债务,但是在其参与合伙期间的所有债务仍应继续负责,且具有不可推卸的连带义务。
《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