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对于“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损毁罪”的
刑事处罚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将处以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短期
拘役。
所谓的“失职致使珍贵文物损毁罪”,指的是国家负责管理维护文物的相关机构中的
公职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珍贵文物的毁灭或流失,其结果相当严重的行为。
该种
犯罪现象侵害了国家机关运作的正常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其攻击的具体对象主要指向具有宝贵历史价值和文化遗产意义的珍贵文物;
若只是对一般性质的文物进行随意毁坏,则并不构成此项刑律
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