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依照
司法程序颁发
传唤证,这是其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常用的调查手段之一,这也意味着该案件已经正式
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传唤证,即通常所称的“
传唤通知书”,此乃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放的认证材料,而非各地方派出所可以随意开具的文书。
具体而言,传唤通知书作为公安部门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为了澄清事实真相,要求那些暂时无需进行
逮捕或者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按规定的时间与场所到案,并接受相关例行询问的书状。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